(2015年2月4日高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山西省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组织通则》的规定,制定本次会议的选举办法。
一、本次会议的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
二、本次会议补选高平市人民政府市长1人。
三、本次补选高平市人民政府市长,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1人,进行等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多1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符合本选举办法规定的人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本选举办法规定的人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四、本次会议应选职务的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10人以上书面联合提名。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可以是一个代表团内的代表联合提名,也可以是不同代表团的代表联合提名。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时,应使用大会统一印制的《代表10人以上联合提名候选人登记表》,应写明简要情况、拟提名职务和提名理由。参加联合提名的代表须本人签名,不得由他人代签。提名登记表必须在提名截止时间前送达大会秘书处组织组,过时无效。
提名截止时间为2015年2月6日12时。
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提名人应如实介绍所提名候选人的情况。
五、本次会议的选举,实行一次提名,分次酝酿,一次选举。
六、本次会议的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如候选人为1人以上时,候选人名单按姓名笔画顺序排列。选票一律加盖大会秘书处印章,无印章的选票无效。
七、代表对选票上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也可以另选他人。
对所列候选人赞成的,不划任何符号;反对的,在候选人姓名上方的空格内划“×”,如另选他人,在选票“另选人姓名”的空格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不划任何符号;弃权的,在候选人姓名上方的空格内划“△”,不能再另选他人。
填写选票一律用炭素笔或圆珠笔,符号要画准确,字迹要写清楚。姓名、符号辨别不清或不按本办法的规定画符号的,为该候选人的无效票。
八、大会进行选举时,设总监票人1名,监票人6名;总计票人1名,计票人10名。
总监票人、监票人、总计票人由主席团从代表中提名,提交大会通过;计票人由大会秘书处指定人员担任,经大会主席团通过。
已提名为候选人的,不得担任总监票人、监票人、总计票人、计票人。
总监票人和监票人在主席团领导下,对发票、投票、计票工作进行监督。
九、大会按座区设投票箱3个,各座区的代表分别到指定的票箱投票,不设流动票箱,不能委托投票。投票时,总监票人、监票人和总计票人首先在自己的座区投票,随后主席团成员和其他代表按座区依次投票。
十、选举投票结束后,由总监票人、监票人当场打开票箱,清点选票。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每一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候选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代表半数的,始得当选。获得赞成票过半数的候选人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十一、计票完毕,由总监票人向大会主席团报告选举结果,确认选举结果是否有效。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当选结果,并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当选公告。
十二、本办法由高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全体会议通过后施行。本选举办法如有未尽事宜,由大会主席团依照《选举法》、《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决定。